唐时期的刑部其职权范围很小,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有行刑权。(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“官”,而属于“吏”)
对朝廷中高级的官员审判基本归属于大理寺,而御使大夫基本上属于监督的作用,只要不用错律法。
因此,此案的处置其实很简单,只要把事情来龙去脉弄清楚就行,反正最后是由李二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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