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年,因所女干为贱籍,罪减一等,为徒两年半,邻州编管,偿受害者每人三百贯钱……”.
华夏历史上,应该最早是在汉朝确定了***这个罪名,不过立意的根本并不是保护女性,更多是维护礼制伦常。
所以在这项罪名里,最严重是涉及尊卑和亲缘的,轻重其次是***有妇之夫,然后才是普通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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