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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到县以下,情况便发生巨大变化,官府职吏,自执税过程中,往往一概而论,罔顾贫富分等纳税原则,只求完成上司分派税收任务,不顾治下户民人身、土地、财产实际情况。
从而造成,贫富均等,居大邑与务小农者,缴税相当。同时,不少官府,仅以地域摊派,大富之区与贫苦之乡,税额相等,反使富者少缴,贫者多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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