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第一点,监察机构要从行政体系当中独立出来,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,需要自成体系,不然的话,很容易造成监察系统反而成为了犯罪的保护伞的弊端。”
“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,由中央任免,作为“天子耳目”的监官要有相对的独立性。”
如此一来的话,也就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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